1. 更正登记
(1)更正登记作用:对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纠正登记薄错误
(2)启动方式: 依申请(单方)、依职权:*申请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所有权人、他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等(权利内容、自然状况 );*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有异议的人(物权上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为对自然状况有异议 ;*关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因:a.权利人原因导致的记载不一致;b.登记机构原因导致的记载不一致;c.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导致。
(3)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2)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处理办法(办法75条):(1)不涉及权属的:书面通知权利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迳行更正并书面通知。(2)涉及权属的: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屋,应暂缓办理。
(4)依职权启动。(1)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办理,依职权更正并书面通知。*单纯的姓名、名称的笔误,通过核对档案可以确认的,也是可以依职权更正。(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暂缓办理(类似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特殊类型更正登记,《办法》第80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2.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条件:(1)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错误;(2)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效力:阻断登记公信力,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失效;起诉,不失效。*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有效期间:15日,《物》19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处理方法:异议登记期间,处分行为暂缓办理;记载登记簿之前申请异议,中止登记程序;注销方式:依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与法院查封的关系,二者可以并存。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可申请异议登记。
3. 撤销登记
登记的撤销,《办法》第81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撤销与注销的区别。注销是指在不动产物权消灭后将物权消灭的事实在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撤销是指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登记行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之自。始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