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现今社会贸易增多,多数情况下资金需求都以借贷来满足,此时债务的承担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剧烈变动或减少,此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便是当前法律工作者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鉴于债务承担与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分析。

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第一阶段,在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二是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些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会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由法院对夫妻财产做出判决。夫或妻一方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共同债务在诉讼上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在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之时,对债务的承担做出约定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债务进行转移得到了债权人的书面许可,基于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或判决书对债权人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能想夫妻一方请求债权的实现。  

第二阶段,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此时基于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但是也要注意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夫或妻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则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也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向对方追偿。

此时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首先要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属。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规定和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制,这说明夫妻所借贷的款项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此款项也被用于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共同受益,那么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时不存在的也合情合理。

但是法律也对夫妻特有财产做了规定,《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计图、草图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劳动力安置费等。

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后,夫妻对财产所有权由约定的从约定,约定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相互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