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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1号令公布)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第十章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号令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1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1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1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