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办案单位领导签署“同意办案人意见,拟由×××,×××承办此案”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的,签署“同意立案”,由×××,×××承办此案。

五、调查。

六、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时要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制作能够反映现场全貌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应要求当事人在场,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要求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一页注明“经审阅无误”或者“以上笔录我看(或听)过,和我说的一样”字样;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复印件或抄件),调取复制件时,当事人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表明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七、行政强制措施。

八、依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财物清单》后再实施。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财物清单》一致,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九、调查终结报告。

十、案件调终结后,办案员应抓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写清案件的由来和简要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处罚建议等。定性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要写清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十一、核审。

十二、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三、审批。

十四、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五、告知。

十六、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七、决定。

十八、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将申辩材料连同办案人的答辩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到法制科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材料和案卷报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送达。

二十、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十一、执行。

二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三、立卷。

二十四、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