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程序

(一)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有关规定:—符合下列规定,可以不含行政区划:(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局注册的;(3)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法律规定要提交的文件,保留期6个月。  

2、申请设立登记;

——合格的代表人;

——有管辖权的工商局;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

——股份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规定要提交的文件。

3、受理,审验,核准

——登记机关受理公司注册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30日内审验完毕,作出决定;

——核准登记的,15日内发给执照;

——驳回申请的,15日内发出《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执照类型、登记规费。

4、公告(二)变更登记

1、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决议、决定;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或股东(发起人)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

5、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三)注销登记与年检

1、公司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依法宣告破产;2)营业期限届满;3)股东会决议解散;4)因合并、分立解散;5)被依法撤销。

2、公司终止时,应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公司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

4、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