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等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