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各项事由导致的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各有不同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该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且未达婚龄者的年龄情况其近亲属较为了解,故规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认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