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无效婚姻存在不同的认识,许多申请人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法定理由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司法解释三的出现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现实生活中的登记隐瞒真实姓名,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等等行为不能申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如果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