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规定使许多法律工作者误认为婚姻无效纠纷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但是通过研究我们应当发现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几类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在现有法律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应适用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审理。虽然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判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但是这并不代表婚姻无效纠纷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针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提出了对无效婚姻存在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此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可以一并审理,不需要另案处理。同时,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法律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调解的权利,但是针对共同财产则首先根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时候,宣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期间,针对原被告不到庭的情形,法律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我们在此进行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对于原告无故缺席的情形,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精神,依职权对两人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双方之间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双方之间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原被告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