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是公路行政处理的分则,也是公路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概括为以下种类: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下列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6)、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8)、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2、责令停止施工: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
3、责令恢复原状: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4、限期拆除: 对下列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行为负担。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没收非法所得: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没收非法所得。
6、罚款: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6)、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8)、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0)、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1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1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