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职能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负有税收征管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知情权
(2)陈述权和申辩权
(3)申请听证权
(4)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
(5)其他法定权利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通常是由税收征管关系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2.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
对共同管辖的处理一般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协商或按惯例解决,或按“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则处理。共同的上级机关制定
3.移送管辖
(三)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几个适用问题
1.避免重复处罚规则
2.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
3.处罚时效规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规则。
1.简易程序
(1) 含义:税务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处罚决定的程序。
(2)条件(必须)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简易程序内容:
第一,表明身份。34条(处法)
第二,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31条)
第三,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口头作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签字;不陈述申辩作笔录签字。
第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第五,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六,备案。注意:
(1)申辩不加重处罚
(2)不服处罚决定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处罚决定可以税务局名义(盖章)也可税务所名义作出,但必须盖章
2. 一般程序
指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机关也可适用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立案;
第二:调查
(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2)执示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是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3)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应当制作笔录
(5)手段可以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
(6)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第三,告知(内容)。调查终结以后,必须及时以处罚主体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复核
第五,审理;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
第六,作出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注意:(谁做决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8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1.涉案金额
2.案件性质
3.争议程度
4.社会影响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文书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5)送达日期的确定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批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听证的含义
广义的听证泛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利害关系人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依据并驳斥对方的主张和依据,由此保障双方得到公正对待,并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的活动。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税务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
2.听证的特征
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属于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又是与行政程序中其他部分相区别。
第一:阶段性
第二:局部性
第三:选择性
第四:准司法性
第五:公开性3.听证内容第一:听证程序的启动必备条件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15日内、7日前)第三,听证会公告。第四,举行听证会。
制作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作为处罚依据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移交听证材料。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理机构。
注意
(1)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费用;
(2)主持人必须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3)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委托代理权和申请回避权;
(4)听证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不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审理方式,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使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行政执法活动。
1.当场收缴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2.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机构缴纳罚款。
3.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a.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前提:
(1)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2)又不申请复议,
(3)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执行措施
第一: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注意:
A.罚款应同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B.采取整体扣押措施时,拍卖所得包括罚款(细,第65条)前提:
(1)商品、货物或者财产不可分割是超过应纳税额;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3)依法拍卖。
C.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依照40条规定)
D.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款收入和税务机关的一样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