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大体规定,其立法精神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离婚纠纷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子女的年龄为主要考虑依据,来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
一、孩子处于两周岁以内,一般随母亲生活,主要考虑到孩子尚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但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存在下列特殊情况,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第三条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多变,大致有女方无稳定工作、收入低微、无固定住所或者女方行为不端,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等等,但是这里只是可能性较大,并不绝对,此时主要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判断。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以谁要求抚养,就归谁抚养为原则。但是在双方都要求抚养的情况下,则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生活习惯等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为抚养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鉴于生活中较常出现的情形,我也可以进行列举。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针对已经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参考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办法,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考虑因素,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