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父母双方长期家庭不和,子女生活在痛苦当中,于是早早辍学,出外打工,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因厌恶双方的生活或者处于自尊心的维护,进而放弃父母双方对其的抚养权。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如果子女已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抚养的权利自然也随之消失。这时没有被父母抚养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就会由于其债权的不能成立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独立生活期间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学习而产生了债务,我们认为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来代为偿还的,或者债权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来代为偿还。
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生活。法院一般是在父母都争抚养权且双方的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才考虑子女个人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子女已经获得独立生活能力,要求抚养的权利也随之消失。但是我们需要明白,不是年满16周岁,外出打工的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必须是该行为人能够依据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否则还是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即使子女表示放弃被抚养的权利,法院也不应当准予,仍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抚养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