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它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二是裁决要适当;三是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回避,不得不作为。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

(4)及时原则。它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做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之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5)便民原则。它就是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随时考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申请权力如何更加便利,即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以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照顾到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  

(6)有错必纠原则。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到有错必纠,才能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本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