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对海关做出的罚款、没收货物、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执业,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3)其他行政行为

①对海关做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关于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②认为海关违法收取保证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提起海关复议。其中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有3种情况:第一,海关违反规定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义务并令其履行;第二,海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超过法定义务量的义务;第三,海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向海关申请依法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时,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  

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也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除以上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海关复议:  

(1)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等决定;    

(3)海关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