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4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包含不同的要求。具体介绍如下: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复议机关收到后一个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符合事实根据;④属于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⑤属于受理海关复议机关的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对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白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应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的;(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列明的特殊情况;(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5)不属海关管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6)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7)申请复议未递交复议申请书的,暂不受理,并告知在法定期限递交正式的复议申请书。
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海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它是整个海关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也是最复杂的阶段。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一般有以下步骤:
(1)海关行政复议人员必须首先认真阅读复议材料,审阅全案卷宗材料;
(2)核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应当出示证件,做调查笔录。同时,复议机关在审查案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审查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对复议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分别做出以下复议的决定:
(1)决定维持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决定维持:第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第二,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符合法定权限;第四,符合法定程序;第五,内容适当。上述5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2)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做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限期履行包括两种期限:一是由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期限;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限。做出这种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某一法定职责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第二,被申请人具有这一法定职责;第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此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做出此类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海关行政复议机关除了就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做出上述决定外,还可就复议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以下决定:
一、受理决定、不受理决定和直接处理决定;
二、停止原具体海关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四、撤销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