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因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涉及到生活费用的摊派,故而与夫妻财产制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没有具体约定时,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家庭生活费用理应由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义务与家庭生活费负担义务均包含有夫妻生活费用之内容,家庭生活费用之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扶养费用,二者具有关联性,可以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即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实现。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未区分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与夫妻夫妻扶养义务,对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时,夫妻之间是否应当负担扶养义务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排除夫妻之间请求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那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负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明确夫妻之间负有扶养的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排除,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夫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