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女婿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女婿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女婿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