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是无期限,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当事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分家析产为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也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但是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强调的是具有抚养关系为前提,即只有对继子女尽到过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继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注意是与抚养义务相对应的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必须是具有成年子女。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出嫁的女儿同样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弟、妹。
弟、妹对兄、姐承担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才承担赡养义务。之所以我们把它归为一类,是因为具有相似性,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不是赡养义务,这是相对的扶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换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必须具有赡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