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有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和事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遵守以下法定程序:
1、调查阶段。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省级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证件,便构成了程序违法。调查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事实,要求调查时应有2人参加,做好记录,查清事实。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2、告知被处罚者所享受的权利,简称告知阶段。《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民政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享受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二是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五是当事人因民政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时,拥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3、实施处罚阶段。民政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和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民政行政处罚。首光由民政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移送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查,报局长批准,以民政行政机关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执行阶段。当事人在接到民政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应自觉履行,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不履行时,民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民政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