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的几项特别规定

1、委托授权处罚应符合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民政行政机关在委托授权时应注意,受委托的组织应符合:(1)应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经鉴定后认定了资格。

2、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规定,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的处罚。

3、当场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民政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要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以外,不能实施当场处罚。

4、罚款的当场收缴。民政行政机关在实施罚款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此以外,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