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对招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对上述“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镇级人民政府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警告、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四、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五、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六、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