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行政裁决事项名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行政裁决事项名称:草原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