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的类型

监护权纠纷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  

一、侵害监护权所引起的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一种身份权。这种权利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它是以义务为其中心内容。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义务称为监护职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或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此外,除非设立监护原因消失而导致监护关系终止外,监护人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监护权。  

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基于这种亲权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除非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丧失监护资格,即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

①死亡;

②丧失监护能力;

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除此以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和限制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2)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的原因是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享有监护资格的人也不得擅自侵害监护权人的监护权,想要变更监护资格,应当依法变更。  

侵害监护权一般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非法剥夺监护权人的监护权的行为,例如偷偷将孩子带走的行为,祖父母不让离婚、丧偶的儿媳见子女的行为等;

二是侵害监护权的具体权利的行为。这种侵犯监护权的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是使监护人的监护权受到损害或给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造成困难,或使监护人丧失监护权,造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利益的损害或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监护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监护人履行监护不当或者怠于行使监护权给被监护人带来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对监护职责做了具体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监护人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

由此可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须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如不为监护人的利益,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利,或者怠于行使监护权而使被监护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