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的举证

大部分监护权纠纷是由于监护权变更而产生的,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1、监护关系证明  

监护关系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涉及监护关系登记事项未及时更新,律师在提交证据或质证时应予注意。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应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情况、监护起始时间、监护原因等),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如果在本次诉讼之前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监护关系,当事人现在要求变更监护权的,应当提供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2、被监护人身体健康、财产情况                                

一般是指被监护人医院体检单、病历单、医药费票据、个人财产状况证据等。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的,应提供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普通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精神病人的证据,仅具有参考作用。  

3、监护人身体健康、财产情况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状况等证据材料                    

一般是指监护人医院体检单、收入证明、工作证件、房产证、行驶证等。证明目的是监护人有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提交该组证据对于是否变更监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比较常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恶意转移或变卖被监护人财产的书面合同(或交易凭证、取款记录等)、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陈述、谈话录音、被监护人被体罚后的就诊病历、照片、派出所笔录等。  

5、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对选择监护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  

只要被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一般都应提交被监护人对指定监护人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法官在庭审中征求被监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