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概括性列举了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