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同时,会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子女做出一并的处理,往往会涉及到对探望权的处理,那么离婚协议对探望权的约定,尤其是约定排除对方的探望权是否有效?
首先,该协议中既有关于财产的内容也有关于身份的内容,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显然不受合同法调整,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能适用约定成立有效的规定。
然后,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定期进行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心智发育健康成长是有利的,也符合法律设立探望权的立法本意。
其次,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的探望权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双方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
最后,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的身份权,不受合同法调整,也因为要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即使离婚协议对探望权做出排除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