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做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经过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还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考虑行为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非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者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也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他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继承权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杂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然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