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机制。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设立的遗嘱,即遗嘱具有可撤回性。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如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