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的,设立后丧失的,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设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设立的遗嘱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当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二)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继承法第17、19、22条规定,遗嘱的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其先前所设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而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者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认定为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者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与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设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的。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的。原遗嘱毁坏后是否设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