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的内容,一般是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必要行为,实现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继承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遗嘱的执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开始的。

(一)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以把遗嘱执行人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被指定后有义务成为执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是其他人可以拒绝成为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未指定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可由推选的代表或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各种事项。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具有下列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项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法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职务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对附有义务的遗嘱执行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