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的继承问题,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期,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故而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