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第一款“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内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自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才为有效。  

遗赠应属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在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当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