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推定时间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果两者相互之间本身就具有继承关系,是否按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

二是从意外事件发生后,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几个各有继承人的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三是几个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新修改的《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比较上述不同规定可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就两者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与《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之间可能存在法条适用上的重合现象。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厘定的情形下,有关保险金继承中可能涉及的死亡时间推定以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为宜,其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保险金作为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一种特殊性质财产,其继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其次,《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已经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种情形,而其第2款则单独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问题作出与《继承法意见》不同的特别规定。可知,《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规定仅仅针对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最后,《继承法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其解释的对象是《继承法》而非《保险法》,因此,《继承法意见》第2条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这里还应当注意的是,限于《保险法》本身规范对象的特定性,不能将《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定扩张至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继承的时间推定中,否则,在继承问题上,将有以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之嫌。  

综上,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除此以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当以现行《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