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原告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真正的权利的,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