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应为有效。以法定程序确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另外,以尚未办理权属证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盒其他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对于上述财产,抵押人既可以将其中的一项财产单独抵押,也可以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在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此即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但是这种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