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不按时出资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因此,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如果公司对股东瑕疵出资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2、股东行使知情权应有正当的目的。  

 股东行使知情权应该有正当目的,如果公司有理由证明股东的目的不正当,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要求。  

 例如:股东获得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自己的利益;调查股份的真实价值;调查股价下跌的原因;调查公司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或者内幕交易等。这种情形下,股东查阅的目的与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则应视为股东具有正当目的。    

 反之,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使得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可能性的;股东曾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的,则应视为股东目的不正当。  

 3、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以《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该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