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6.15)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铀一235,含铀——25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一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一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