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人格权部分其他具体纠纷的协调,如人体肖像在肖像权之外,还涉及个人隐私权,涉及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求选择来确定。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物质形态。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不作为请求权。当他人、非法制作、非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