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船舶碰撞损害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选择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般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