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而对于社会来说,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为了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第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即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第二,因反革命案(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第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