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选举法》第26—28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每次选举前都要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重新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人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止除名。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资格确定后,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