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由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