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程序193、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