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社会保险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l)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规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年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失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