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事争议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合同纠纷的,聘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辞职争议和辞退争议的不同:(1)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2)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辞职却并非如此,更多的是出于职工本人的意愿。(3)辞职和辞退的程序不同。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4)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被辞退者一定时间内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补偿,单位需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向被辞退职工支付法定数额的辞退费。而辞职职工不需向单位偿付任何费用(培训费除外)。在培训费方面,辞职人员需按规定向单位偿付自已使用过的培训费,对于辞退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