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改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相区分二船舶改建合同是对旧船的船体及用途进行改造,船舶建造合同是建造人根据要求建造出新的船舶,而船舶修理是修理人对船舶的船体进行修缮、更换零件等补正措施来保证船舶的运行状态,不能改变船舶的船体及用途。他们各自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同,进而合同性质也不同: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改建合同并未做专门规定,又由于船舶改建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一样,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船舶改建合同也应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