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对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并未做专门规定,又因其法律属性属于租赁合同范围,因此有关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