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是指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即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处理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不包括“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