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船舶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其中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